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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贾在兰、杨振刚、折荣娃、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贾在兰,杨振刚,折荣娃,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4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在兰,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板东墕村。被告:杨振刚,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板东墕村。被告:折荣娃,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板东墕村。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刚,男,个体户,系贾在兰的父亲。被告: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华,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晶,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贾在兰、杨振刚、折荣娃、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357元减半收取,517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