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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团陂支行与何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团陂支行,何春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3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团陂支行,地址:浠水县团陂镇商贸街86号。法定代表人占其飞。被告何春林,男,45岁,1971年5月3日,地址:浠水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团陂支行诉何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团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