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帅君与岑东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君,岑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帅君,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岑东萍,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帅君与岑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以(2015)城中执字第8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岑东萍所有的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3-7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岑东萍所有的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3-7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陈道远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