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邱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邱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455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环环岛京龙大厦1幢1层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5122M。主要负责人尹文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群峰,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邱鸿,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申请人邱鸿,被告龙岩市东明纸品有限公司、邱文龙、陈慧妮、邱彦斌、谢华明、陈金亮、邱则辉、徐信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鸿所有的房产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以其名下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鸿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15层15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邱鸿所有的闽F×××××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