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广流、曹永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53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广流,曹永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354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练均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米琪,是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景熙,是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何广流。被告:曹永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广流、曹永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婉人民陪审员  陈伟锋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