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982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