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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982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