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1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罗彪与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人民政府、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彪,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人民政府,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457号原告罗彪,男,1973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华夏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尤勇,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华,王官集人民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义务商贸城A9-1006号。法定代表人:卓起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亮钢,男,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作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原告罗彪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人民政府、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4778元,减半收取7389元,由原告罗彪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山审 判 员  罗晓亮代理审判员  康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