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林丽军与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军,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59号申请人林丽军,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宋志峰,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邢万玉,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郭新惠,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林丽军与被申请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作出(2016)鲁0691民初2588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