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勤学与王富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学,王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2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勤学,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执行人王富荣,男,生于1960年3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勤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王富荣偿还其人民币七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5元(已执行2000元),承担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70815元支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被执行人王富荣已将(2014)韩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韩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李武军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