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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丽与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911号原告王丽,女,1986年5月8日,汉族。被告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7号街坊。法定代表人:刘建增。被告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裕和建材城对面。法定代表人:侯玉蛇。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饭店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心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