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刘晓俊与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天消防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俊,个体户。被执行人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天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卢土良,海天消防工程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晓俊与被执行人海天消防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海天消防工程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天消防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天消防工程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