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光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光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578号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光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光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元,由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