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委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连云港天天珠宝有限公司、何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连云港天天珠宝有限公司,何文明,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委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徐要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天天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文明,居民。被执行人:韦艳,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连云港天天珠宝有限公司、何文明、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5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并依法进行了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其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申请对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除抵偿了部分债务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李金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