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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有线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线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0586号原告:广东电网有线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55186-X。主要负责人:欧安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焯,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耀年。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以下简称为中山供电局)与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供电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耀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山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电费本金165040.83元及拖欠电费之日起至清偿电费之日止的欠费违约金(当年欠电费部分,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18日为23958.0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4日签订编号为20000221924201的供用电合同(高压),用电地址为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园。自供用电合同关系形成之日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同时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但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共产生五期电费未足额交费,经原告多次催交,至今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请求。耀鸿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未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提交证据原件由法院审查,经核对无异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中山供电局与耀鸿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耀鸿公司用电后未按时向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电费合计165040.83元及支付欠费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实欠电费为基数,从实际拖欠电费之日起至清偿电费之日止;当年欠电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如果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为204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莺姚志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