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2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与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575号之一原告: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工农路129号嘉隆大厦B区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3213XL。法定代表人:黄一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歆,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秦灶镇桥东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1507678L。法定代表人:花吉明,职务不详。原告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与被告南通星诺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计1018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38元,由原告南通沪通机电设备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五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