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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宇忠与王兵、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忠,王兵,王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孙宇忠。被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王春雷。孙宇忠与王兵、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苏080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年息24%给付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春雷对被执行人王兵的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执行人王兵、王春雷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兵、王春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宇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雷名下的车辆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孙宇忠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兵、王春雷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雷名下的车辆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宇忠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兵、王春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0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兵、王春雷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孙宇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雅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