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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毛云威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威,李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2民初1930号原告毛云威,男,汉族,1990年7月2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彭博,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猛,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生,住通许县。原告毛云威诉被告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云威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博、被告李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云威诉称,我和被告系邻邦村的,彼此熟悉。2015年9月27日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被告借款时说用款时间补偿,有钱就还。处于信任我借款给被告,被告收款后给我出具了借款手续。当前我家做生意,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三推四,其欠钱行为影响了我家的资金周转,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李猛辩称,借钱确实借了,借原告十万元也是我打的借条,但是中间还了两万,没有让原告写收条也没有改借条。我还的两万元是现金,当时有第三人在场,但是第三人不在家。现在还欠原告七万五千元。我当初借原告的是九万五千元,剩余五千元当时说的是给原告的利息,现在原告既然说没有利息了,那我算是已经还了两万五千元了,现在还剩七万五千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村村民,2015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给原告打有借条一张,并于当时被告给原告打有收到条一张。就该笔借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经原告向被告索要此借款,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以家中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收到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猛向原告毛云威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所打借条及收到条在卷佐证,被告李猛所欠债务理应归还,故对原告毛云威要求被告李猛归还1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李猛辩称其已还20000元、现在还欠原告75000元,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述情况的真实性,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毛云威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国强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瑾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