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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辖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与广州脉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脉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脉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庄北路26号803房。法定代表人:彭志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华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洪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与万盛街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法定代表人:谢国仁。上诉人广州脉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脉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且上诉人为第一被告,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7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且二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州市白云区、泉州市洛江区。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被告二的住所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的上诉理由,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广州脉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