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103号原告罗某,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郏县。被告刘某,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罗某于2016年5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罗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罗晓磊,××××年××月××日生育次子罗晓旭。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打。1997年双方再次生气后开始分居至今,自2011年以来罗某曾四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刘某辩称,罗某所诉不完全属实,由于罗某不在家造成了次子罗晓旭发生车祸,到现在生活还不能自理。罗某执意要离婚,次子罗晓旭由刘某抚养,罗某支付以前的抚养费及医疗费等50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罗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农历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晓磊(已婚),××××年××月××日生育次子罗晓旭。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罗某于1997年外出,双方分居至今。自2000年至2015年罗某先后五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均无果。2016年5月6日罗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罗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抚养费及医疗费10万元,刘某对此也表示认可,但罗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款项支付给刘某。另查明,2007年6月,罗某与刘某婚生次子罗晓旭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智力四级伤残,肇事车辆逃匿,罗晓旭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事实,有罗某提供的身份证明、郏县黄道乡西黄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某与刘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罗某请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次子罗晓旭的抚养问题,罗晓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罗某、刘某做为罗晓旭的父母,对罗晓旭负有抚养的义务。由于罗晓旭长期跟随其母亲刘某共同生活,故罗晓旭由刘某抚养为宜,由罗某支付抚养费。现罗某长期居住在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2015年度河南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的标准,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适宜。关于之前的抚养费及医疗费问题,1997年罗某置家庭于不顾长期外出,期间对其两个儿子未尽到抚养义务,2007年次子罗晓旭因交通事故造成智力四级伤残,且肇事车辆逃匿至今无果。对此,刘某虽然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医疗票据予以证明,但罗晓旭受伤是实情,因此会产生较高的医疗费用,刘某要求罗某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及罗晓旭受伤轻重程度,本院酌定罗某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抚养费及医疗费共计15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罗某与刘某离婚;二、婚生次子罗晓旭由刘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罗晓旭能独立生活为止。支付方式为: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16年5月至12月的抚养费,今后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5日前;三、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刘某抚养费及医疗费共计15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