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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赵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想),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鲁10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波审 判 员  王华胜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思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