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与董邵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董邵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法定代表人:王凤才,厂长。被执行人:董邵双,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与董邵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邵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山乡前进砖厂人民币5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广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