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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怀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照芬,马怀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马照芬,女,1973年10月6日生,回族。被执行人马怀存,女,1966年8月6日生,回族。申请执行人马照芬与被执行人马怀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人民币302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