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2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卓某某诉被告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2民初138号原告:卓某某、女、藏族、现住杂多县城。被告:加某某、男、藏族、现住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卓某某承担。审判员 才仁东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南多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