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72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卓某某诉被告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2民初138号原告:卓某某、女、藏族、现住杂多县城。被告:加某某、男、藏族、现住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卓某某承担。审判员 才仁东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南多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