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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土英与徐萍、项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土英,徐萍,项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2976号原告:余土英,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徐萍,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项忠伟,男,1971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余土英为与被告徐萍、项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美琴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土英、被告项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萍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20日、3月25日、4月22日、5月4日、5月16日向原告余土英借款20000元、50000元、60000元、20000元、30000元、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共计借款20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徐萍、项忠伟于2011年8月1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萍、项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土英借款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萍、项忠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