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秋梅、刘法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秋梅,刘法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417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830611X1。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职务,资产管理部主任。被告:谢秋梅,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刘法信,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秋梅、刘法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秋梅、刘法信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