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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巨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巨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穆相意,岳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2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京安牡丹城宾馆一层、七层。负责人潘文尧,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洛阳巨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工业园区北段。法定代表人穆相意,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穆相意,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岳晓燕,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巨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穆相意、岳晓燕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洛阳巨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穆相意、岳晓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