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监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先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先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62号原审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庆,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袁先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原审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袁先福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做出(2016)吉240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申莲顺审判员 朱美花审判员 冯喜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