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泓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刑初768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强、高红祥。2016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6]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许欢出庭支持公诉。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8日23时许至29日1时许、11月30日23时许至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开设的位于本市迎宾路九运司安置小区院内自建的无牌无证棋牌室内,提供赌博用具供王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印某等人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把打底的底数进行抽水收取费用共计44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23时许至29日1时许、11月30日23时许至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开设的位于本市迎宾路九运司安置小区院内自建的无牌无证棋牌室内,提供扑克牌供王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印某等人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每把打底的底数进行抽水收取费用共计4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高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财产刑,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社区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