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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泽南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众和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泽南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和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429号原告成都泽南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权。委托代理人王博,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众和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泽南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众和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泽南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