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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骆立新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骆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女,汉族,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人骆立新,男,汉族,下岗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刘卫红与骆立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立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立新迁出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渭阳路厂区五村7号楼1单元9号住宅房屋。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立新主动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中“位于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渭阳路厂区新五村7号楼1单元5楼9号面积66.8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归刘卫红所有”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