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骆立新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骆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女,汉族,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人骆立新,男,汉族,下岗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刘卫红与骆立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立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立新迁出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渭阳路厂区五村7号楼1单元9号住宅房屋。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立新主动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中“位于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渭阳路厂区新五村7号楼1单元5楼9号面积66.8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归刘卫红所有”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