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振峰诉被告刘刚、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峰,刘刚,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486号原告郭振峰,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胡金泽,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张磊,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郭振峰诉被告刘刚、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张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郭振峰诉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利息4分,二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16万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结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磊辩称,欠条是我们打的,借款是10万元,但是我不知道利息的事,我不承担利息。被告刘刚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本人刘刚欠郭振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欠款人张磊、刘刚。另查,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欠条、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当原告主张还款时,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双方约定利息4分,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彩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刘刚欠原告郭振峰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董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