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甲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741号原告:李某甲,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某乙,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不公开(依据被告李某乙申请)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丙、李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18周岁;3.合理分配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1999年认识,2000年元旦订婚,2003年6月结婚,2003年7月份怀孕,2004年4月大女儿李某丙出生,2011年5月二女儿李某丁出生。我与被告从认识到怀小女儿前感情一直不错,甚至大女儿出生后40天,我就帮被告一起出来干活,没照顾好大女儿,到现在都觉得对大女儿有愧。因为被告是独生子,我父亲得知第二胎怀的女儿时建议我做掉,被告为了我的身体着想,留下了小女儿。怀小女儿四个月的时候,被告出轨,对家庭不管不问,从那以后我们就经常吵架,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打骂我和孩子,还有我家老人,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出轨在先有错,所以一直向原告承认错误,请求原告原谅,今后我将用实际行动证明给原告看。我酒后打骂过原告及其家人两次,主要是因为原告在娘家没有地位,我感觉原告在她娘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和原告及其家人吵架都是为了改变原告的地位。原告李某甲提交了结婚证、李某丙及李某丁出生证明各1份,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1999年认识,2000年元旦订婚,2003年6月结婚,2004年4月生育大女儿李某丙,2011年5月生育二女儿李某丁,现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一直不错,直至怀孕二女儿李某丁时因原告的婚外情过错行为及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缺少沟通交流,导致矛盾激化。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对上述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甲主张与被告李某乙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并自认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被告李某乙认为尚有夫妻感情,希望与原告还能和好,不同意离婚。对其原告李某甲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爱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呵护。本案被告犯错在先,犯错后被告能及时认识错误的严重性,幡然醒悟并想尽一切办法来弥补亦属难能可贵可谅,原告应用包容的心态对待被告的行为,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同时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夫妻双方走到一起正如原告庭审所说实属不易,共同在一起生活近二十年,并孕育了爱情的结晶两位女儿,双方应用心呵护这一切来之不易的收获,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对方,忠实于对方,尊老爱幼,相互扶持,为双方营造一个温馨的港湾,为孩子创建一个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让家庭更加和谐幸福美满。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甲请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锐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