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广波与被告黄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波,黄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149号原告:张广波,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黄振奇,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波与被告黄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张广波负担。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