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建新与魏飞明、杨有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新,魏飞明,杨有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4355号原告:郭建新,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系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飞明,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杨有永,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郭建新与被告魏飞明、杨有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12月9日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有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1256元,从二被告拒付工资之日起按2014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2205.28元(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份,共16个月),共计15346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6日,原告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龙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清包施工分包合同书》,即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汝州中格实业有限公司春暖打的红酒项目,二、工程地点汝州市东城区高庄(侯范线旁),七、合同价款1、承包单价,主体结构按图纸实际施工面积,单价15元/平方。2、承包范围外零星用工,按100元/工日结算付款(由甲方要求乙方配合)。八、结算及付款按图纸明确标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变更工程项目,但合同价款不变,原告按照图纸实际施工面积15878平方,价款238170元。杂工124个,计12400元。清理钢管3个工,计360元。小工地施工大工打桩二个,计400元,小工2个,计260元,另加地膜款1710元,以上共计253300元。扣除魏飞明已付工资112044元,剩余工资141256元未付。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原告在诉状中列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飞明为被告,后撤回对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追加杨有永为被告。被告魏飞明辩称,我与郭建新原来就不认识,与杨有永认识,在汝州中格公司承包混凝土工程,我是给杨有永谈的,杨有永和郭建新一块过来的,杨有永说让我给郭建新签合同,让郭建新施工,由郭建新再给杨有永好处费,每平方1元钱,我就与郭建新签了主楼合同,由于甲方资金原因,主楼没有施工,但是人都工地了,甲方又开了一个七层的副楼,我就与杨有永联系,商量副楼的施工,杨有永说暂时先让郭建新在这干,正好郭建新这个队也在这里,就让他对地基的混凝土施工,但是由于他干的不好,甲方罚了他2万元。罚款时甲方通知我,要求换掉郭建新这个队重新找人,后有我又给杨有永签了副楼合同,我给杨有永说,你要干就干好,干不好你也走人,杨有永就带人施工,最后施工中我也见过郭建新在这施工。因为我给杨有永签的合同,有什么事情我都是找杨有永,最后结算也是给杨有永结算的。因甲方没有钱,因为支付工程款问题都闹到了劳动局,我也是到劳动局要钱,有甲方把工程款给这些农民工,我给甲方出手续,有甲方直接给杨有永5万元,郭建新找我说不同意将钱给杨有永,应当直接给他,我与杨有永联系之后,杨有永也同意直接给郭建新,我就让甲方把钱直接给郭建新5万元。最后一笔工程款还有150800元,一直拖到2014年年底,甲方才支付,一直联系不到郭建新,就将这钱给杨有永,杨有永给甲方写的有保证,有杨有永负责再给下面的人支付,混凝土款已经全部支付。随后郭建新又到劳动局告我,去工地闹事,我带着他到杨有永的老家,要他找杨有永要钱,见到杨有永之后,郭建新夫妇跑了,没有找杨有永要钱。随后郭建新又到汝州市劳动局告我和甲方,甲方老板和我、我的另外的三个合伙人一起解决郭建新这个问题,当时甲方老板说他们的钱全部给了杨有永,但是现在郭建新说他没有得到钱,让我吃点亏在拿出6万元补给郭建新,郭建新不同意,甲方老板说我再补给郭建新3万元,一共9万元,先给郭建新把事情解决了,这9万元先有中格酒业支付给他,随后联系到杨有永在找他说这件事情,就有甲方老板写了一个欠条,有我和另外三个合伙人签名,约定第二天上午到劳动局取钱,然后把条子还给我们。但第二天甲方会计及我方人员在劳动局等郭建新,郭建新一直不去,劳动局给他电话他也不去,他让劳动局把钱打他卡上,一直等到12点半,他也一直没有去,我们不知道他和杨有永之间什么关系,他来告我,我带他找杨有永要钱他不敢要,在劳动局给钱他也不上去,是不是杨有永已经把钱给他了,来找我二次要钱。被告杨有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魏飞明(甲方)与郭建新(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清包施工分包合同书,由郭建新做为劳务承包方承包汝州市中格实业有限公司春暖大力红酒项目,工程地点汝州市东城区高庄(侯饭线旁),工程概况为框剪结构6栋地上25层地下1层。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龙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魏飞明称自己是从中龙公司河南分公司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别人是都由中龙公司河南分公司加盖公章。魏飞明、郭建新均认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没有实际履行。2014年5月20日,魏飞明(甲方)与杨有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清包施工分包合同书,由杨有永做为劳务承包方承包汝州市中格实业有限公司春暖大力红酒项目,工程地点汝州市东城区高庄(侯饭线旁),工程概况为框剪结构副楼7层。承包单价为主体结构按图纸实际施工面积,单价15元/平方,基础和屋面按标准层面积计算另加一层。承包范围外细零星用工,按100元/工日结算付款(由甲方要求乙方配合)。合同其他内容与魏飞明、郭建新所欠前述合同完全一样。郭建新实际组织人员进行了副楼的混凝土施工,2014年6月1日,郭建新收到工程款1万元,2014年7月25日,郭建新收到(杨哥)现金5000元,2014年8月11日,郭建新收到钢架棚款8000元,2014年8月28日,郭建新收到39044元,工条上杨有永注明驻马店5人工资以后杨有永承担,与郭建新无关。席班要和陈兴旗均从事盖板销售,2015年3月时,陈兴旗运往郑州的盖板没有卖完,经申超峰介绍,陈兴旗将盖板卖给了席班要,席班要再将盖板转卖给他人,就因款项支付问题双方存在争议。2016年7月5日13时许,在汝州××陵头镇养田加油站南100米,陈兴旗因向席班要要债发生争吵,陈兴旗和其哥哥陈现周将席班要打伤,席班要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当天,席班要被送至汝州市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多发头皮挫伤,2、多发软组织损伤,3、右侧上颌窦炎(十年前曾做过鼻窦炎手术),经住院治疗于2016年7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出院医嘱为要求出院、继续治疗。席班要支付医疗费4132.21元。2016年7月23日,汝州市公安局陵头镇派出所作出汝公(陵)行罚决字(2016)0482、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兴旗、陈现周处以罚款。以上事实有汝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州市骨伤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医嘱单,当事人法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陈兴旗因要账与席班要发生争执,与陈现周一起将席班要打伤,该事实通过汝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席班要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4132.21元,营养费90元(10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护理费761元(84.56元/天×9天),误工费714元(79.39元/天×9天),交通费酌定90元,以上合计6057.2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兴旗、陈现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席班要发生纠纷时,故意殴打席班要造成其受伤并遭受损失,理应赔偿席班要的损失。对于陈兴旗与席班要之间的债务纠纷,陈兴旗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兴旗、陈现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席班要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057.21元。二、驳回原告席班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兴旗、陈现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玲附页:本案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