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正乾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62号罪犯张正乾,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正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正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正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二分,二0一五年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正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