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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弟与被告蒋宏昭、张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弟,蒋宏昭,张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72号原告:张辉弟,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宏昭,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婉莲,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辉弟与被告蒋宏昭、张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辉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蒋宏昭、张婉莲已还清全部款项,现张辉弟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辉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黄玮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