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弟与被告蒋宏昭、张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弟,蒋宏昭,张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72号原告:张辉弟,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宏昭,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婉莲,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辉弟与被告蒋宏昭、张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辉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蒋宏昭、张婉莲已还清全部款项,现张辉弟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辉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黄玮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