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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晓杰与被告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杰,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945号原告:曲晓杰,男。被告: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晓杰与被告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晓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曲晓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