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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玉花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花,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874号原告胡玉花,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王俊杰,男,32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花诉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玉花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侯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