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玉花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花,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874号原告胡玉花,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王俊杰,男,32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花诉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玉花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侯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