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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特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仵悰、郑建光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仵悰,郑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785号申请人:仵悰,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郑建光,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仵悰、郑建光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仵悰、郑建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建光返还仵悰欠款200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返还10000元,于2017年1月到10月的每月28日前各返还1000元。二、若郑建光有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欠款(按欠条数字20000元扣除2016年10月20日后已付款项)到期,郑建光除需支付剩余欠款外,尚应支付利息(以剩余欠款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共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