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赖崇潮与范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潮,范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408号原告:赖崇潮,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被告:范剑锋,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合浦县。原告赖崇潮诉被告范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赖崇潮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崇潮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赖崇潮负担。审判员 张世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朝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