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0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石芋、李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石芋,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4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石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代表人:王志刚。原审被告:李爱玲。上诉人吴石芋与被上诉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石芋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石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