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天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421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英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6年4月我与被告吵架生气,被告离开回宁夏老家至今未归,现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天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同意与被告离婚,但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我在外打工发病,在家卧床期间原告出轨造成感情破裂。我和原告在建平县万寿街道城关社区有房屋一套,面积59.05平方米,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明日星城小区8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面积94平方米,属于首付房,还款期限为15年,还款期还余12年。我和原告商量一致同意,建平住房归原告,宁夏住房归我所有。双方没有存款及现金分割,也没有共同债务,由于我患病不能正常活动,不能按时出庭可缺席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经常吵架生气,2016年4月原被告吵架后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书面答辩称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1幢左三单元三楼左上户房屋一套,面积59.05平方米,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天共有,房屋产权证号建平房权证万寿字第8289**号;被告李某天于2012年2月5日与陕西永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明日星城小区第8幢2单元020301号房(即8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面积91.44平方米,李某天于2012年9月14日以借款人身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在抵押人处签字,首付房款126231元,约定贷款17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现还款期还余12年。原告同意被告有关财产分割的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枚、原告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一份,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一份,被告提交婚姻证一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位于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1幢左三单元三楼左上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建平房权证万寿字第8289**号)归原告李某某所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明日星城小区第8幢2单元020301号房(即8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归被告李某天所有,此房产的未还贷款也由被告李某天负责偿还,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天离婚。二、位于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1幢左三单元三楼左上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建平房权证万寿字第8289**号)归原告李某某所有。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明日星城小区第8幢2单元020301号房(即8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归被告李某天所有,此房屋的未还贷款由被告李某天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英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傲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