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韩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2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