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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荣财、蔡连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财,蔡连秋,郑增山,郑荣财,蔡连秋,郑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郑荣财,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蔡连秋,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增山,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荣财与被执行人蔡连秋、郑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蔡连秋、郑增山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国道南路402号房屋、平阳县萧江镇张家山村82号房屋,目前尚未变现。本院另向平阳县、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蔡连秋、郑增山尚欠申请执行人郑荣财借款108000元,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申请执行费1520元。申请执行人郑荣财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蔡连秋、郑增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8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