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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包小琴、包小琴与被告张维泰等与许岩珠、张维泰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小琴,张维泰,许岩珠,张雪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民初670号原告:包小琴,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张维泰,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许岩珠,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雪球,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包小琴与被告张维泰、许岩珠、张雪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小琴、被告张雪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泰、许岩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雏泰、许岩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张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被告张维泰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张雪球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张维泰、许岩珠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张雪球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维泰、许岩珠未作答辩。被告张雪球辩称,被告张维泰是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包小琴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月息按2%计算,至2016年1月30日之前的利息已经还清,借条上担保人处张雪球的签名是其所签,借款人处张维泰的签名也是张维泰本人签的。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汇款凭证、张维泰与许岩珠婚姻登记证明。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予以���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和被告张雪球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维泰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张雪球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上述借款利息被告张维泰已偿还至2016年1月30日止,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31日起的利息未还。被告张维泰与许岩珠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维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超过了法定的利息保护范围,原告主张利息应从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予以支持。被告许岩珠对���告张维泰上述借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维泰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被告张维泰个人所负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应确认该欠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与被告张雪球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故本案借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法定的六个月,即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因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被告张雪球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维泰、许岩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讼,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泰、许岩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包小琴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张雪球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60元,由被告张维泰、许岩珠、张雪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枝贵审 判 员  张春花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二〇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巧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