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西环商场与被告刘永强、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商业管理中心、相蕾、相辰、张宏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西环商场,刘永强,沈阳市铁西区商业管理中心,相蕾,相辰,张宏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5934号原告沈阳市西环商场,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长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长洪,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强,男,1961年7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全,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金宝良,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商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潘正,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振俊,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第三人相蕾,女,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第三人相辰,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相希奎,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第三人张宏扬,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原告沈阳市西环商场与被告刘永强、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商业管理中心、相蕾、相辰、张宏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暂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西环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