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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鹏、郭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郭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鹏,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仡佬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2005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4月15日,因劳教期满被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郭宇,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辩护人柏清边,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鹏、郭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鹏、郭宇,辩护人柏清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高鹏、郭宇等人从六枝特区火车站旁的一烧烤店饮酒后往平寨镇补林村高鹏家方向走。被告人高鹏在六枝特区兵站门口,无故拍打停在路边的一辆皮卡车,后又踢打平寨镇计生服务站门口的宣传牌。在那平路林业局附近,被告人高鹏损坏“薇莳花艺”(陈某所开)花店前摆放的盆景树,踢翻路边垃圾桶。在林业局门口,被告人高鹏又无故拍打被害人龚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轿车,龚某下车与高鹏理论,高鹏便对龚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郭宇上前和高鹏一起殴打龚某,致龚某的鼻子和腰部受伤。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龚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鹏、郭宇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鹏、郭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柏清边对被告人郭宇殴打被害人龚某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及证据:1、被告人郭宇在犯罪罪名上存在定性错误。郭宇在被告人高鹏故意伤害他人时参与殴打,应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郭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郭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郭宇系初犯,事后已赔偿陈某以及被害人龚某损失,且取得二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郭宇系在校大学生,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22时左右,被告人高鹏、郭宇等人在六枝特区火车站附近的一烧烤店吃宵夜,约23时左右离开。被告人高鹏饮酒过量,脚踢兵站路边的牌子,还拍打一辆皮卡车;在林业局附近,被告人高鹏损坏“薇莳花艺”前的盆景树,又踢翻路边一垃圾桶。肖某及被告人高鹏、郭宇从那平路走进林业局,在拐角处,被告人高鹏又无故拍打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在被害人龚某下车与高鹏进行理论时对龚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郭宇随即也对龚某进行了殴打。被害人龚某往那平路方向跑,被被告人郭宇追上并拽倒在地,郭宇、高鹏又继续殴打龚某,后被赶来的郭某等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龚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高鹏于2016年3月11日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郭宇于2016年3月14日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高鹏、郭宇赔偿陈某损失0.05万元(人民币,下同),赔偿被害人龚某损失12万元,并取得二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鹏、郭宇的身份情况以及到案情况。2、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高鹏、郭宇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明2005年10月9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高鹏实行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4月15日,因劳教期满,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高鹏解除劳动教养。4、收条:证明被害人龚某收到被告人高鹏、郭宇赔偿费用12万元;陈陈秀某文收到被告人高鹏、郭宇赔偿费用0.05万元。5、谅解书:证明陈某、被害人龚某愿意谅解被告人高鹏、郭宇。6、学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郭宇系四川师范大学学生,预计毕业日期为2017年3月1日。7、贵州省人民医院及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龚某于2015年11月2日被他人殴打后的治疗情况。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日凌晨,陈某在位于林业局旁的花店(名叫“薇莳花艺”)里睡觉,突然听见店门口有骂人、打砸的声音。等外面没动静了,陈某开门,发现花店门前的幸福树(价值800元)及两个花盆(总价值300元)被打翻在地。9、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日凌晨,蒋某在公司(位于林业局门口)里听到外面很吵,然后看到三人在龚某的车旁对龚某进行拳打脚踢。蒋某无法劝开,便打电话报警。打架时,蒋某没有看到有人拿器械。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日22时许,李某(小名小钢炮)与郭某、刘某、高鹏等人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工行对面的竹片烤肉吃宵夜,一直吃到23时许。高鹏喝多,踢了兵站旁边的一个垃圾桶,又跑又跳的往林业局方向跑,肖某、“小义”去追高鹏,李某、刘某、郭某在他们后面30米远处。在神强水泥厂家属区桥边,李某听郭某说前面打起来,就赶紧跑上去,在“骑士摩配”处看见高鹏在打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事发时,没有看见有人使用器械。1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日22时许,郭某、肖某等人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大竹片处吃宵夜,约一两个小时候后结账离开。高鹏喝多了,到处发酒疯。在兵站门口,高鹏踢了计划生育服务站门口及路边的牌子,还敲打停在路边的皮卡车。在交警队门口,高鹏突然跑起来,肖某、“小义”去追。在林业局门口,高鹏又踢了一花店门口的树,踢翻了路边的一垃圾箱,然后走进林业局拐角的巷子里,郭某、刘某、李某三人距离高鹏有十米远。后郭某听到打架声音便跑过去,在林业局门口看到一男子满脸是血躺在地上,高鹏和“小义”在殴打该男子。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日22时许,刘某、肖某、高鹏等人在火车站附近的一烧烤店吃烧烤,一直吃到23时许。高鹏喝多了,踢了兵站路边的垃圾桶和计生服务站门口的广告牌,还踢了路边的一辆皮卡车。高鹏又跑又跳的往林业局方向去,肖某和高鹏的朋友去追高鹏,刘某、郭某、李某在距离他们30米远处。在神强水泥厂家属区桥边,刘某听见有吵架声音就赶紧跑过去,看见高鹏正在踢打躺在地上的一男子。当时,没看见谁拿有器械。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通过视频辨认,指出2015年11月2日凌晨发生的寻衅滋事案中有“肖爱志”、“郭谦”、“小钢炮”三人。1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日,赵某结婚,高鹏、郭宇、肖某都来参加酒宴。1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日22时左右,高鹏、肖某等人在六枝特区火车站附近的一烧烤店吃宵夜,直到23时许。高鹏喝醉了,将兵站旁的计生服务站的牌子踢翻,还拍打路边的一辆皮卡车。在交警队门口,高鹏突然跑起来,肖某、郭宇去追高鹏,李某、郭某、刘某在后面几十米远的地方。在林业局旁边一店铺前,高鹏、郭宇、肖某三人拍打店铺的卷闸门,高鹏将店铺门口的盆景树踢翻,肖某、郭宇踢了盆栽,肖某和高鹏还踢了路边的垃圾桶。在林业局拐角处,高鹏脚踢停在旁边的一辆白色轿车,车上下来一男子问为什么踢他车子,高鹏就骂该男子,接着就对该男子拳打脚踢。郭宇也参与了对该男子的殴打。该男子往那平路跑,高鹏追上该男子并将其拽到在地,郭宇追上来和高鹏一起殴打该男子。后李某、郭某、刘某赶来把他们拉开。当时没有人使用器械。16、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日凌晨,龚某在停放于六枝特区平寨镇林业局门口的车里休息,突然听见车子“咚咚咚”响,龚某往车外看,见三个男子(一人穿黑色衣服,一人穿皮衣,还有一人穿红色外套)站在自己车旁。龚某下车问三人要干什么,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说“车子踢了,还要打你”,就冲上来打龚某,穿皮衣的男子也跟着对龚某拳打脚踢。龚某往那平路外面跑,在“骑士摩配”门口被穿皮衣的男子追上并拽倒在地,穿黑衣的男子随即也上来跟穿皮衣的男子对龚某进行踢打。穿黑衣的男子还从身上拿出折叠刀向龚某乱挥,龚某鼻子被划伤。之后,来了三名男子把殴打龚某的人拉开。17、被告人高鹏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11月1日22时左右,高鹏、肖某、“小义”等人在六枝特区火车站旁的一烧烤店吃宵夜。高鹏喝多了,经过浦江酒店旁计生服务站时,拍打停在路边的一辆皮卡车,还踢打路边的一牌子。在林业局附近,高鹏踢了路边的一垃圾桶。到林业局拐角处,不知道为什么一男子从车上下来骂高鹏,高鹏就动手打了这名男子,怎么打的不记得了。案发当日,高鹏心情不好,但不知道为什么会作出这些举动。高鹏身上没有携带器械,也没有佩戴手表、首饰类的东西。18、被告人郭宇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11月1日22时左右,郭宇和高鹏、肖某等人在六枝火车站旁的一烧烤店吃宵夜。在兵站旁的计生服务站门口,高鹏喝多了,无故拍打停在路边的一辆皮卡车,又踢翻了宣传牌子。高鹏一路发酒疯往那平路林业局方向跑,郭宇和肖某在后面追,“小钢炮”、郭某和另一男子在后面约几十米处。高鹏把林业局附近一店铺前的盆景树踢翻,还拍打人家的卷闸门,踢翻旁边的一垃圾桶。在林业局家属区,高鹏拍打一辆白色轿车,车上下来一男子并和高鹏吵起来,然后高鹏动手打该男子。该男子朝不远处一男子喊“快提东西出来”,郭宇听了就上前和高鹏一起打该男子。该男子往那平路方向跑,郭宇追上对方并将对方拉扯倒地,高鹏此时也追上来,二人又对该男子进行了殴打,后被郭某等人拉开。打架时,郭宇和高鹏没有使用任何器械,也没有佩戴首饰、手表之类的物品。当日郭宇穿件皮衣,肖某穿件红色衣服,高鹏穿件黑色衣服。19、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龚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2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1月2日0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在平寨镇林业局门口进行了现场勘验。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组织证人肖某、徐某、李某,被害人龚某,被告人高鹏、郭宇辨认(包括视频辨认)2015年11月2日事发时的当事人、在场人。22、指认照片:被告人高鹏对踢打平寨镇计划生育宣传牌、拍打皮卡车、踢翻垃圾桶以及殴打被害人龚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郭宇对殴打被害人龚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23、监控视频:证明201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高鹏、郭宇在那平路林业局附近殴打被害人龚某的部分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鹏、郭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龚某轻伤,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鹏、郭宇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高鹏、郭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鹏、郭宇赔偿被害人龚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鹏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郭宇明知高鹏无故殴打他人仍参与殴打,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故对辩护人柏清边提出的被告人郭宇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柏清边提出被告人郭宇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鹏、郭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部分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二、被告人郭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霞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人民陪审员  叶 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