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安升与沂南县顺兴鞋厂、李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升,沂南县顺兴鞋厂,李顺兴,朱兴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207号原告:张安升,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沂南县顺兴鞋厂,住所地沂南县城汉街南段。被告:李顺兴,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朱兴艳,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升与被告沂南县顺兴鞋厂、李顺兴、朱兴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尚在鉴定过程中,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左振奎审 判 员 刘 璐人民陪审员 姚道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