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339号原告:刘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昌,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510户。法定代表人:迟进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凤英与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凤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官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