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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奋昌与冯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奋昌,冯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奋昌。被执行人冯成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奋昌与被执行人冯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冯成明下落不明,本院已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恒美花园明园*单元*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庆市房产权证西峰区字第*号,面积为119.3㎡,已被我院于2016年7月28日查封,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奋昌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冯成明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奋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奋昌发现被执行人冯成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向阳 关注公众号“”